张雅娟律师

张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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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已经达成调解协商的被害人家属又成功获得部分赔偿

来源:张雅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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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发生了起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共造成受害人车上三个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二人不同部门骨折,另外一人呈植物人状态。更可恶的是,肇事方逃逸。此次事件,天津今晚报上有相关报导。

      2012年11月,被害人父亲和姐姐找到我,将整个案件的情况跟我详细说明。因为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一家妻离子散。(被害人呈植物人后,妻子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为给被害人治病,家中本不富裕的农村家庭又是到处举债。对本案更为不利的是,在被害人治疗过程中,肇事方投案自首后(责任认定书同等责任)在交管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60万元的赔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害人签订协议后,不得向肇事方再主张任何民事赔偿。

      接案前,我向当事人讲明了此案存在的困难,以及开庭时间肯定会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对民事赔偿的部分无法确定。但是在当事人的再三要求下,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确实困难,我只是收取了最低的律师基础费用后接下了此案中的民事部分。

       接案后,我先后到了交管大队、医院、家中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情况。感觉到此案确实存在很多棘手的问题。但是当看到被害人才刚刚31岁便没有任何知觉,全身多处骨折还没有治愈的情况下,深深感到自已肩上的重任。

       我携带多张被害人的照片,报纸上的相关报导,以及村委会给开具的家庭情况等若干相关的资料,返还检察院多次,与负责此案的检察官沟通,希望能帮助被害人再得到一些赔偿。最终检察官在我的多次沟通后,与一名书记员前往被害人家中实地考察,同时也照取了多张被害人照片。被害人家中的情况,也让检察官留下了动情的泪水。检察官明确表示会与法官进行沟通。

      在案件转到法院以后,我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但是沟通的情况并不十分理想。(这其中参杂着很多非法律因素)这时,当事人家中传来噩耗,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死亡。我将些情况告诉当事法官。法官也没有想到会严重到这个地步,于是在开庭前组织了若干次庭前调解,肇事方及其代理人,我方及当事人均参加了调解。但是调解的结果并不是十分滿意。在最后的一次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一席话,让肇事方同意再行支付一部分死亡赔偿金。(先前签订的协议中已经包括伤残和死亡赔偿金等)同时,肇事方当庭向被害人的亲人赔礼道歉。也让两位老人放下了心中的恨,得到释怀。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肇事方又支付了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至此,案件得以终结。此案中,只是审判阶段,我往返于法院的次数不下二十几次,得到了当事人及其他家属的认可。至此,我也得以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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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雅娟
  • 执业律所: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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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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