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宣民一初字第01600

委托人:刘某,案件被告

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1日10时许,胡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某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城市区叠嶂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叠嶂东路第三幼儿园门前路段,违反禁止标线在左转弯掉头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侵入对向车道,碰撞迎面驶来的杨某某驾驶的皖P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王某某),造成杨某某、王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宣城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胡某某驾驶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求判令:1、人寿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王某某的亲属五原告损失110000元;2、胡某某、刘某赔偿五原告损失126267元{具体赔偿项目:丧葬费20320元(40640元/年÷2)、死亡赔偿金143220元(7161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18520元(5556元/年×10年÷3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07元(3人×10天×56.9元/天)、交通费500元,合计236267元,扣除1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人寿财险公司、胡某某、刘某承担。

承办过程、律师观点:因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刑拘,关在看守所,自身经济条件又不好,为此,作为死者家属的五原告多次找到刘某索要赔偿。加上胡某某辩称虽然自己无证驾驶,但其是受刘某指使而无证驾驶的,这样致使五原告将所有的悲愤、怨气全撒在刘某身上,多次和刘某产生肢体冲突,险些酿成群体事件。不但如此,五原告还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刘某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工程款15万元。种种不利局面和困境压得刘某不知所措、六神无主。

“牵手杰灵、风雨同行”,宣城杰灵律师王志昕一直致力于帮助当事人化解冲突、危机,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陪伴当事人解决人生中的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在接受刘某委托后,王志昕律师本着还原事实真相的原则,陪同刘某向死者家属解释事故起因情况,讲解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在充分表达观点仍无效果,又多次遭到人身安全威胁后,果断拒绝这种处于暴力威胁环境下、非对称的调解活动,要求诉讼解决。

在五原告起诉后,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宣城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所做的笔录材料中对刘某有利的部分证言材料,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胡某某系未经刘某允许,擅自驾驶本案车辆,并在刘某多次阻止后仍然继续驾驶,进而发生本案的交通事故的。同时,为了保护自身、被告以及证人的人身安全,提前申请法院法警维持法庭秩序。庭审中,宣城律师王志昕不但顶住死者众多家属和胡某某家属施加的压力,还给刘某、证人传递坚定维权的信心,尽量通过证据向法庭说明事故起因。法庭辩论时,王志昕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本案驾驶人胡某某系未经车主刘某允许,擅自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事故,刘某已经尽到了阻止义务,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为此,刘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志昕律师的举证和代理意见对庭审节奏、胡某某和五原告的心理预期产生重大影响,彻底消除了对刘某的不利局面。后在法庭主持下,王志昕律师发挥娴熟的调解谈判技巧,继续对胡某某施加压力,成功促成胡某某和五原告达成调解。考虑到刘某在公安所做笔录材料和和其他证人的笔录材料、证人证言内容有出入,刘某也对五原告进行了少许赔偿,安抚了死者家属情绪。

裁判结果:1、判决人寿财险公司赔偿五原告110000元。

2、调解胡某某赔偿五原告106267元(先期已赔偿丧葬费18000元,合计赔偿124267元)。

3、调解刘某赔偿五原告20000元。

4、裁定解除对刘某所有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工程款的查封。

本案的代理既化解了剧烈的冲突矛盾,又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要承担的大额连带责任损失。这完全得益于律师敢于行走在冲突的风口浪尖上、敢于面对的勇气,以及智慧、依法化解冲突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