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根据吴某某单方陈述): 2006年下半年,吴某某、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3月22日,吴某某、杨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初,吴某某、杨某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1月15日,吴某某、杨某生育一女(现在杨某处生活)。近年来,吴某某、杨某为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执。2012年10月11日,吴某某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宣民一初字第028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其后,吴某某、杨某分居生活。2013年11月21日,吴某某再次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

承办过程: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吴某某委托后,发现吴某某丈夫不同意离婚,为离婚设置很多障碍,并提出要求吴某某赔礼道歉、返还彩礼、赔偿精神损失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宣城律师王志昕充分发挥多年积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经验、技巧,充分利用诉讼程序上的顺序,先解决了离婚问题,再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分析说理,说服法官驳回吴某某丈夫的无理请求,最终得到法官的采纳。

    裁判结果:胜诉,判决吴某某和杨某离婚;按吴某某意愿将婚生女判决随杨某生活,并驳回杨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