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劳动仲裁争议申请书
来源:唐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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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630198802241027.
住址:连云港新浦区朝阳东路30号
被申请人:江苏金桥盐化集团公司连云港市灌西盐场医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灌西盐场中二圩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3600元即经济补偿金600元;合计42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补交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被金桥盐化集团灌西盐场医院招聘至该医院工作。申请人于2010年8月21日至2010年12月12日在灌西盐场医院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1000元,试用期满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此后,申请人又被调到连云港台南医院工作,2011年5月6日被申请人单方面告知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在上述期间内,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连云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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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伟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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