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公司解散案
来源:郭欢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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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郭欢江律师接受青岛某公司的委托代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公司解散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末,近几年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产生矛盾,随着时间的积累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为此,一方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企业账目进行审计,被告起先不同意,后来虽然同意但双方无法就选择审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过程也因此陷入僵局。
代理过程:接受代理后,郭欢江律师先到法院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阅卷发现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已陷入股东僵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支持,本案无需审计并且《公司解释二》也未规定司法强制审计,于是郭欢江律师建议原告撤回审计申请,诉讼僵局随即被打破。
之后,郭欢江律师在庭审中又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的法律观点并结合各方提交法庭的证据论述本案无论事实、证据还是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最终,各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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