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青岛海事法院第一起海关已放行提货单丢失公示催告案
来源:郭欢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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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作为收货人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委托报关行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海关审验后予以盖章放行。此时,相关人员不慎将该提货单丢失,货物滞留码头不仅产生巨额堆存费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收货人异常着急并采取多种方法希望摆脱困境,多次碰壁后找到郭欢江律师,郭欢江律师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建议提货人准备足额担保。
方案制定后,郭欢江律师立即为收货人起草了公示催告申请书,收货人在按照青岛海事法院要求提供足额担保后预先提取了滞留货物。公示期满后,因无人申报权利,最终青岛海事法院判决货物属收货人所有。
本案系青岛海事法院第一起提货单丢失公示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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