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来源:黄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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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其丈夫刘某结婚2年,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曾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刘某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吴某委托本律师代为诉讼离婚,要求争取小孩抚养权。诉讼过程中刘某提起反诉,要求小孩抚养权,并要求吴某共同承担其拖欠银行17万元的信用卡债务。本律师就小孩的年龄,双方抚养条件等方面证据主张认定抚养权由原告行使更为妥当,并申请法院调取刘某的信用卡刷卡明细,从刷卡明细及用途进行质证,证明该笔债务发生于双方分居期间,并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抚养权归吴某,并认定该笔债务系被告刘某个人债务,原告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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