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何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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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女,1955年3月8日生,汉族,铁路工程二十二局第六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波,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讼》第一百四十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四条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源
代理审判员王敏
代理审判员梁超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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