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因欠款无力抚养儿子母诉请变更抚养获支持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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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父因盖房欠款无力抚养儿子,并将儿子送至生母处抚养,生母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支持。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归生母所有。
据悉,祝某与廖某于2005年9月23日生育儿子祝小某,于2007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9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协商祝小某由其父祝某抚养。2014年1月份,由于祝某无力抚养祝小某,将其送至廖某处抚养,并于2014年2月16日向廖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因目前我欠有盖房款,无力抚养儿子,现将儿子由前妻廖某带着在安徽就读,我以每学期付1万,以儿子小学毕业为止。如果到时无力付清款项,将自动放弃抚养权。祝小某从一年级下学期即2014年上半年开始在安徽省寿县精英学校就读小学至今。因祝某经常拖欠的抚养费,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本案,自2014年1月份以来祝某因无力抚养儿子将儿子送至廖某处抚养,已形成了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变更,廖某与儿子已建立起深厚的母子感情,且祝小某在庭审中陈述愿意跟随廖某一起生活,其已年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辨别理解能力,其表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廖某抚养的意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周志峰 )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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