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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从一起案例辨析民法与刑法上的“近亲属”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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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3月,段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带着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离开了家,段某对此十分不满。段某经多次跟踪后发现,妻子在岳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的一天,段某请来货车司机及自己多位朋友,趁着岳父家里没人,采取卸门入室的方式,搬走该房内电脑、电视机、洗衣机、沙发、餐桌等电器及家具,并予以变卖。

  同年年底,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案所涉及的电器价值2.1万余元,其他家具因无实物而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秘密窃取家庭成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段某属盗窃亲属财物及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段某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段某不服,称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二者之间互为家庭成员或系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行为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与被害人系女婿与岳父关系,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法院裁判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刑法上的“近亲属”比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要小,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段某与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构成一个生活实体,其与岳父母之间更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段某与岳父母既不互为家庭成员,亦非近亲属,因而其盗窃岳父财产的行为不能视为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法理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犯罪的处罚,不仅外国刑法一般都规定轻于普通盗窃,而且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规定(如“亲亲相隐”制)。家庭成员及亲属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从属于同一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事实本身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与义务,因而在家庭内部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具有特殊的性质的。因而上述司法解释对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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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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