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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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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全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后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南省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据了解,双方婚前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黄某名下,购房款共计12万元,由全某父亲出资6万元缴纳了首付,抵押贷款6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庭审期间,全某表示,首付6万元系其父亲赠与他个人的购房援助款,因其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所以该房房产证登记在黄某名下,由黄某办理购房贷款,并当庭出具了由黄某亲笔书写以此为内容的证明。黄某则认为,该房屋确系婚前购买,由全某父亲出资6万元作为购房援助款,但该购房援助款系全某父亲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该房屋才登记在其名下。

问:法院对该套房产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江某提交证明,写明因江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由李某办理申请贷款手续,江父提供6万元的首付购房款。由此看出,因全某无法办理房屋贷款,该房屋才登记在黄某名下以方便办理房贷。由此推断,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并非是全某父亲赠与首付款给黄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购房首付款应视为是对全某个人的赠与。

【律师提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作者:李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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