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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感情危机孩子成筹码 离婚诉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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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本来已经没有关系,如果生育有孩子则另当别论。但夫妻有矛盾导致其离婚,是否就该把孩子当筹码给对方施加压力呢?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夫妻离婚后又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件。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3年5月,其与李先生经诉讼办理达成调解离婚。当时调解书约定,女儿李小甲归李先生抚养。离婚后,王先生对女儿生活漠不关心,就交给其母即小甲的奶奶照顾。现李先生将要再婚,对女儿成长不利,故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归王女士。


  被告李先生辩称:因王女士频繁要求看望孩子,导致孩子现在生活混乱,所以有段时间不随意让母女俩见面。李先生主张,双方约定确定日期进行探望,王女士不同意;对女儿的日常照顾,李先生因工作有季节性忙碌的特点,有时陪伴亲子时间少,并非一直如此,其母一直也帮忙照顾,再婚也并非不利于孩子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因夫妻感情危机,王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其本意是吓唬李先生并非真要离婚,但李先生当庭同意离婚,所以双方一气之下离婚了。至于为何将孩子抚养权给李先生,王女士称原来家中孩子抚养都是自己操心,李先生很少关心孩子,本来设想先把孩子抚养权给李先生,让他也体会一下养育孩子的艰辛,说不定会回心转意;且以孩子抚养费、探视等为借口,双方还有多次见面、缓和矛盾的机会。所以诉讼离婚过程中,王女士同意将孩子抚养权给对方。没想到离婚不久,听说李先生要跟别人结婚,遂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经调查,李先生确实定于几个月后再婚。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离婚调解书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无正当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李先生。现时隔仅4个月,王女士以李先生再婚为由提起变更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事由;李先生自身也并无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因此,判令依法驳回原告王女士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现在的法治社会很多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法律是有一定既定规则的,不是某个人由着自己的性子可以随意使用的。离婚诉讼是一项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有重要影响的大事,在起诉、应诉、调解等相关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以成年人应有的谨慎和理性考虑自己的诉求及目的,否则有可能弄巧成拙,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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