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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 离婚时丈夫是否担抚养费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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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 离婚时丈夫是否担抚养费

  [案情]

  2003年10月28日,王xx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叫王x(2003年5月21日出生),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元月8日, 王xx与刘xx结婚。王xx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随迁到了丈夫刘xx的户口上。婚后,王x一直随王xx和刘xx共同生活,刘xx与王xx没有生育小孩。后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11年5月,刘xx与王xx开始分居,现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王x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分岐]

  对于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该小孩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x虽然是王xx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但王xx和刘xx结婚后,刘xx并没有表示反对,与王x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王xx与刘xx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x是王xx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王xx办理了收养关系。王xx和刘xx结婚后,虽然刘xx没有表示反对抚养该小孩,但他没有与王x办理收养关系,属于王xx单方收养,离婚后,由王xx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王x是王xx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王xx办理了收养关系。但王xx与刘xx结婚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且为一方婚前收养的,婚后对方未表示反对,则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扶养费。如果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则要看对方与该被收养人是否办理了收养关系。如果对方也办理了与该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则双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用;如果对方没有办理收养关系,则由之前单独收养方承担抚养费用。本案中,王xx于2003年10月28日收养了王x,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xx与刘xx结婚后,并没有办理刘xx与王x的收养关系。而《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其修正稿也是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王xx收养王x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因此,王x属于王xx单方收养,离婚后,由王xx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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