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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夫妻离婚,一方是否有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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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是否有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长沙雨花区周先生:

    余律师,您好。我和我前妻苏莉在2011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俩有一个5岁大的女儿周宁宁,孩子对母亲比较依赖,我们离婚的时候,我同意宁宁随苏莉生活,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逢孩子节假日我便去看她,希望能够继续保持我们父女的感情。有一次,苏莉在外出差,拜托我去参加孩子的家长会,我发现幼儿园老师唤我女儿“苏宁宁”而不是“周宁宁”,原来苏莉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就向公安机关申请为女儿改姓,派出所都没征得我的同意就批准了苏莉的申请。女儿我都已经让她随苏莉生活了,现在连女儿的姓都要改掉,余律师,我如果向法院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周先生,《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苏女士在未与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女儿更改姓氏,是不允许的。周先生您起诉要求改回孩子的原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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