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

余宇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吉州法院判决离婚当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人浏览

   离婚登记当天,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今天,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离婚当日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王*、陈*系夫妻,于1997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6月22日,被告王*向原告张强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8月22日,王*又向张强借款1万元,出具了借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
   被告陈*辩称,其不知王*借原告6万元之事,且已与王*离婚。被告王*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中5万元借款属被告王*、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对5万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离婚当天,王*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万元借款应由王*个人偿还。遂判决王*、陈*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王*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
 

以上内容由余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宇律师咨询。
余宇律师
余宇律师
帮助过 759 万人好评: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房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宇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