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实践律师

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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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签订的“优先使用一方的劳动力” 这一条款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王实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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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13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实施长安区生态经济林科技示范园项目。合同约定:土地租用总面积为59607平方米;期限自2009年11月13日至2029年11月13日,共二十年;租用起价为800元/年/亩,每3年递增5%,于每年5月31日前给付次年土地租赁费,超过两个月视为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被告)必须协助乙方(原告)处理好周边关系,确保乙方正常经营;如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在雇佣劳动力方面必须优先考虑甲方村民。落款处有原、被告签字盖章。同时,合同附四至范围示意图和会议记录。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3日,他与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该组89.5亩土地,租期为20年,他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依约交付了租金及相关费用,但被告却于2011年4月20日、5月20日、7月19日、8月3日、11月11日、2012年2月17日多次带人阻挡,致使他方人工无法进田耕作,被告之违约行为给他造成巨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他处理好周边关系并立即停止妨碍他正常生产活动的行为;2、赔偿他经济损失28.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但辩称他们之所以阻挡原告,是因为原告不依合同办事,未优先使用他村劳动力、未及时给付租金、土地长期荒芜着且地价太低。否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表示只要原告同意将租金涨至每亩每年1500元,该土地租赁合同方可顺利履行。否则,他们无力说服群众阻挡行为。

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011年5月份,被告村民看到示范园内杂草丛生,恐土地荒芜,遂找干部理论,经村干部催促,原告于5月20日在别的村找了十几个人锄草,村民认为原告此举违反合同约定,前去阻挡;2011年7月份,因原告未按时给付土地租赁费,村民前去阻挡;同年8月3日及2012年2月17日,村民以租赁费太低为由两次阻挡原告工人进地耕作。为此,原、被告通过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协调此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首先,作为土地承租方,且是示范园项目,他们对土地使用有统一规划,故一部分地荒着,村民因此阻挡他方工人进地,无理;其次,土地租赁费他方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通过银行转帐给付租金到村上帐户内,再转至组上需经过一段时间,村民因此阻挡他方工人进地是没有根据的;再次,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因未涨租金阻挡更无法律依据,且多次阻挡给他方造成巨大损失;最后,关于用工方面,双方合同签订的是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非优先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该村二组土地出租给原告,其程序合法,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解除该合同的条件尚未发生,故原告主张该合同真实有效并继续履行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以原告未优先使用他村劳动力、租赁费过低等理由抗辩,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处理好周边关系并立即停止妨碍原告正常生产活动的行为。

律师说法: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优先使用他村劳动力的这一条款,本人以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出发点,对这一条款作出了如下解释:优先使用本村村民指的应当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村村民作为劳动力,而且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也是对本人观点的认可。由此可见,在合同条款有好几种解释方法时,应当中立的站在双方的角度对这一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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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实践
  • 执业律所: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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