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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来源:汪正楼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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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如何确实

案情回放:

小杨于20076月至20115月在六合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公司一直未办小杨办理社会保险。20115月小杨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理会小杨的要求,于是小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小杨的大部分要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未缴保险时开始计算一年。也就是至多补缴20115月向前一年的社会保险。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付了小杨要求自20076月开始补缴社保的请求,并裁决公司支付小杨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当如何确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6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其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的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都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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