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0年6月的一天,展先生辗找到卢律师,诉说他的失败婚姻,经过充分了解,原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展先生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于财产部分双方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双方共同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等所有财产归展先生,由展先生支付陈女士60万元。财产部分没有通过法院进行处理。离婚后,双方按照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到车管所去办理车辆更名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陈女士将展先生持有的那份财产协议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后陈女士要求展先生写下欠条:欠陈女士离婚协议金项60万元,并约定分期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之后,展先生按照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时间给付陈女士20万元,应陈女士要求再次写下:今支付离婚协议款项20万元,剩余40万元于X年X 月 X日给付。之后,展先生要求陈女士协助其把离婚时双方共同的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过户到展先生一人名下,遭到陈女士拒绝。双方发生矛盾,之后,展先生就没有把余下40万元在在约定的时间给付陈女士。
【案情分析】:
陈女士与展先生的纠纷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陈女士通过法院起诉展先生要求把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她。卢律师抗辩的认为:双方给付金钱的依据是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现陈女士要求支付款项需要提供双方签字的完整的离婚协议予以证明,不能单凭展先生书写的字据要求支付,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综合性的协议,不能单独予以认定,现对方不提供完整的离婚协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卢律师的的观点,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后,陈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