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有欠条可以直接起诉解决,无需劳动仲裁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赣1124民初618号
原告朱某治。
委托代理人:蔡明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某。
原告朱某治诉被告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明红、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前调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为被告的矿场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被告拖欠劳动报酬。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于同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后还款。欠款逾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欠款无果后,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并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4年12月28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某归还原告朱某治人民币65,000元;
二、如果被告林某某在2016年12月前未还,本欠款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4年12月2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旺城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