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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劳动工伤律师]傅春萍律师成功代理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

作者:傅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量:0

[萧山劳动工伤律师]傅春萍律师成功代理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蔡××201211月至2013825日一直在杭州某五金公司处工作,该公司从20133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384日申请人从该单位处离职。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该五金公司还拖欠申请人20138月的工资。

申请人找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傅春萍律师,委托傅律师处理该劳动争议案。

二、仲裁策略

萧山劳动工伤律师傅春萍律师代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去萧山区社会保障局调取了申请人蔡××的社保信息,作为主张双倍工资的依据,本案的诉讼请求很清晰: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11月至2013824日止)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38123.2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工资4765.4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八条: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四、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6849元,20138月工资4009元,合计20858元。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应当积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守法意识。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之间就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2、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都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是否续签合同等重新进行协商,这就保持了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求职的灵活性。

3、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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