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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孩子刘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成功获赔1.4万元

作者:张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6 浏览量:0

20118月某日,朱某驾驶的皖N9036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东方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东路大明路路口准备右转弯时,与沿东方东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至该路口准备左转弯的张某驾驶的0136895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当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孩子刘受伤,电动车受损,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孩子刘住院7.5天后出院。因刘爸刘妈因相关损失与肇事司机无法达成一致,其于201111月份委托本所黄芝伟、张兵律师代理此案。

两位律师接案以后,仔细分析案情,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与委托方沟通交流,确定一个办案的方向:为了使己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撑,为了使己方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申请司法鉴定势在必行。经过鉴定,孩子刘的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

乍看上去,此案甚是简单不过了。然而被告之间的复杂关系让案件带上了一份神秘色彩:肇事司机朱某系陶某请的驾驶员,且肇事车辆挂靠在六安市功成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同时该车也是以六安市功成汽车运输服务车队的名义投保的(保单上记载)。由于一开始不清楚几位被告之间的复杂关系,为了防止办案时间被无故拖延、提高办案的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经过仔细核算诉讼标的大小、慎重考虑,最终决定放弃对其他关联被告的起诉,选择仅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而这一选择也真正达到预想的效果,得到法院和当事人的认可。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作出判决,我方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得到了支持,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方成功获赔1.4万余元。

张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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