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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毒品犯罪案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7 浏览量:0
辩 护 意 见
---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毒品犯罪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你院审理的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
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受援人,掌握了全部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
1、在2017年12月底的潘某某被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潘某某被胁迫运输毒品。该运输毒品案中,从卷宗内容看出,被告人潘某某系被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等人非法关押一个星期,后在遭受殴打及心理恐吓的情况下被迫运输毒品。因此,被告人潘某某在该案中系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2、被告人潘某某在后续的毒品犯罪中,均在受到主犯白某某等骨干成员的暴力控制及心理强制下进行,其所起作用有限,明显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辩护人对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持异议。
被告人潘某某在遭受白某某等骨干成员的暴力控制及心理威慑的情况下,在白某某等人的诱骗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在本宗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受胁迫的因素较明显,其在该起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处于辅助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辩护人对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
本宗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同样是在白某某等骨干成员的暴力控制及心理威慑下进行犯罪,均受骨干成员的安排和指使,且受胁迫犯罪的因素较明显,所起作用较小,地位从属,系从犯。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