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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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XXX有限公司诉张XX、广州市XXX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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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穗XX法民XX终字第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查XX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XX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X

委托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X,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上诉人广州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X)穗X法民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计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房管部门于20XXXX日出具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载明,XXXXXXXXXXXXX(地下室)的权属人为广州市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的《协议书》载明:鉴于甲方尚未支付项目奖金给乙方,现将甲方用友的位于广州市XXXXXXXX五个车位出租给乙方,每个车位XX/月,租金抵扣前述奖金,车位可由乙方转租,转租租金一并抵扣前款;所有租金收入以XX万元为限,乙方收齐XX万元后,甲方收回车位;等。张XXXX公司均确认该协议书与20XXX月左右签订,该协议约定的租金从20XXX月开始计算,目前协议约定的款项明月公司还有X万元未支付给张XX,现涉案车位XX公司同意按XX//月的标准出租。

201XX月起,因XX公司拒付XXX号车位的租金,张XX遂于201XXXX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XX公司支付从201XXX日起至201XXXXX日止的车位租金XXX元(按每个车位XXX/月×XX个车位的标准计算);2、办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原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1、涉案车位的产权仍登记在XX公司名下;2、涉案车位诉争期间由XXX公司在管理,XXX公司按XXX/月的标准将涉案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收取车位租金。另,张XXXX公司双方确认均XX公司将涉案车位20XXX月、X月的租金交给张XX

原审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涉案车位的产权人与张XX签订协议同意涉案车位由张XX出租,由张XX收取租金抵扣奖金,车位可由张XX转租,协议约定的款项至今未支付完毕,故张XX有权出租涉案车位,现张XXXX公司均确认涉案车位由XX公司管理,XX公司将涉案车位出租并收取租金后,再将租金交给张XX,且XX公司实际也将涉案车位的租金交给张XX,故张XXXX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XX公司辩称涉案车位中的XX号车位在20XXXX月期间是空置的,没有产生租金。张XX对此不予确认,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XX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现XX公司确认诉争期间其公司按XX/个车位/月的标准出租涉案车位,租金至今没有交给张XX,故张XX要求XX公司向其交付涉案车位201XXX日起至20XXXX日止的租金(其中201XXX月按XX/个车位/月×X个车位的标准计算,201XX月、20XXX月按XX/个车位/月×X个车位的标准计算)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张XX关于超出上诉范围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XX公司关于涉案车位未办理独立产权证而不同意交付涉案车位的租金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之余商铺管理费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XX公司可另寻途径解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XXXX日作出判决:一、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转交从20XXX日起至20XXX日止的租金(其中20XXX月按X/个车位/月×X个车位的标准计算,20XX月、20XXX月按X/个车位/月×X个车位的标准计算)交给张X,总额以张X主张的X元为限;二、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张XX负担XX元,由XX公司负担XX元。

判后,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XX要求XX公司归还车位租金,但XX公司从未接受张XX的委托,收取涉案车位租金,请求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XX辩称:一审庭审中XX公司明确其与张XX之间存在委托关系,XX公司在原审答辩状中,也清楚写到了其公司代为收取的车位租金未付给张XX,张XX也提交了XX公司收取车位租金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明月公司述称:同意张XX的意见。

经二审查明,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询中,XX公司明确:其司确认应该支付车位租金给张XX,也确认原审判令委给付的租金数额,XX公司之所以提出上诉不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是因为其要求张XX本人亲自来XX公司领取这笔款项,而不是张XX通过诉讼的方式向XX公司领取该笔款项。XXX公司同时提出撤回上诉状中所述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XX公司在二审中已经确认其司应该支付车位租金给张XX,也确认原审判令要给付的租金XX,其仅是因为要求张XX本人亲自去XX公司领取这笔款项,不同意以法院判决的方式支付该笔款项,故提起上诉。XX公司以该上诉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由上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

代理审判员 李X

代理审判员 黄X

X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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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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