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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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在索赔纠纷中的作用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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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是一种很专业的施工技术文件,许多律师在审核施工合同、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往往由于对其不熟悉,而忽略了它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合同文件之一,在施工合同纠纷中也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笔者所在的建筑企业最近在起诉业主催收工程款时,业主提起反诉,进行工期反索赔,其中就引用了施工组织设计这一证据,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现分享如下。


一、具体案情如下:


1、双方2012年12月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只有4000多万元,工期为438天,其中涉及到室外装饰、防热排烟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室内装饰等工程时,只是表述为“原则上由建筑企业总包,具体合同和条款在新合同中阐述”故建筑企业签订总包合同时事实上不知道后续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有多少。


2、建筑企业在2013年1月17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其中施工进度计划中凭经验对后续可能增加的工程编制了工期;


3、双方签订关于室外装饰的《补充协议三》中没有工期约定;


4、双方签订的关于防热排烟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的《补充协议四》,专门对其中中央空调工程编制了单独的施工方案确定此部分工期就为100天;


5、双方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关于室内装饰工程的《补充协议五》时,明确此部分工期为45天


6、该工程开工于2012年12月17日,竣工于2015年10月23日,实际工期为1039天,延误了601天,双方结算价款为9200万元,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对于工期延误原因表述为“业主增加外装饰等增量工程”。


业主提起工期延误索赔的主要依据就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理由就是;认为施工企业在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编《施工组织设计》时就已经充分预见了后续增量工程的发生,对增量工程的工期已经在《总承包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了安排,是对风险的一种自愿分担行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不利后果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及法律性质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业主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建筑企业的律师,必须要了解《施工组织设计》的地位、作用、法律性质,才能针对业主提出的反索赔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及主要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技术与施工项目管理有机结合的产物,它是工程开工后施工活动能有序、高效、科学、合理地进行的保证。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方组织、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之一。


(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四项基本内容:

①施工方法与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即施工方案;

②施工进度计划;

③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④有关劳力,施工机具,建筑安装材料,施工用水、电、动力及运输、仓储设施等建设工程的需要量及其供应与解决方法。

前两项指导施工,后两项则是施工准备的依据。


由国家住建部、 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和2017版中,都在通用条款7.1.1 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从上述内容来看,就包括了索赔和反索赔中经常用的几种证据数据: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即工期、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等内容。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同阶段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设计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标前施工组织设计和标后施工组织设计,标前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为了投标,标后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为了合理安排施工,更具有操作性。


标前施工组织设计包含在投标文件中,一旦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标后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得到监理单位的审核,对发承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法律性质分析


1、招投标程序中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3条规定: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3、施工组织设计在实践中也是合同的组成文件


在住建部颁布的2013版、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然没有明确将施工组织设计列入合同组成文件,但在通用条款1.6.4 承包人文件中规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解读:这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就包括了施工组织设计,在起草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对于是否将施工组织设计列入正式合同组成文件有过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边设计、边勘察、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普遍存在,在订立合同阶段,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且与工程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图纸深化不够等原因,建筑企业如果按照缔约时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但无法正常组织施工,还有可能起到反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理论,建筑企业作为投标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是要约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理应约束建筑企业。


因此,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让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约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同体系。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是将其作为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而列入合同文件的。


三、本案带给建筑企业的思考和教训


笔者举示的上述案件中,关于工期延误因为建筑企业举示了一份关键证据即《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对于工期延误原因表述为“业主增加外装饰等增量工程”。如没有意外,法院应采信这一证据而驳回业主关于工期的反索赔。但一案件也暴露出建筑企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特别是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按合同约定程序而适时修改


本案中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后续增量工程的施工图纸都没有,只是凭经验编制了施工进度计划,后面又没有在签订补充协议收到增量工程的施工图纸后及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才给了业主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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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及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就有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及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及修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5.1约定: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应按照7.2.2条款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因此,我们看到,在建设工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其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发承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建筑企业实际工期比进度计划延迟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所以在出现非建筑企业原因导致实际工期比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时,要及时要求工期顺延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中面临被业主反索赔的情况。


(二)施工组织设计还有证明工程量的发生得到发包人同意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在发生纠纷时,如停工索赔、结算纠纷时,对于现场机械设备的数量、施工节点上工人的配置数量、某项施工技术或措施是否采用而采取不同的取费标准等等,由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的技术方案、组织安排、劳动力配置、材料选择等,这些内容都是承包商签证与索赔的依据,现实中已有成功的案例


所以,建筑企业可以合理利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索赔。目前,我国建筑商在发承包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加上中国人特有的好面子习惯,利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索赔对于建筑商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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