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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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避税“假离婚”,不要假戏真做“人财两空”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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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当中,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少缴税款,夫妻“假离婚”买卖房屋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之前小编专门写了一篇有关“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劝诫大家最好不用这样做。可是很多人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造成不良后果之后悔已晚矣,其中最重要的法律风险是因证据不足造成的房屋等财产损失。本案中狗蛋有证据,最终胜诉,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就完蛋了。

【案情概述】

狗蛋与被告小芳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狗蛋所有,但其应将小芳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小芳;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狗蛋应按照小芳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小芳支付增值收益。
  20138月,狗蛋与小芳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2月,狗蛋与小芳商议以狗蛋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163月,狗蛋与小芳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小芳遂将狗蛋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
  狗蛋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小芳拒绝。
【诉讼请求】

狗蛋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故张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狗蛋与小芳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证据证明】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狗蛋与小芳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说明,狗蛋与小芳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狗蛋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狗蛋的诉讼请求。

【经验总结】

本案中,当事人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因而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自己就要承担财产损失等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夫妻“假离婚”通常非常随意,忽视了规避法律风险,非常容易造成“真离婚”,所有大家要在“假离婚”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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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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