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然追究其刑事责任
之前小编看到一篇有关拐卖妇女的文章,阅读后对拐卖妇女的人贩子深恶痛疾,但同时我也认为收买妇女的男方也是罪大恶极。收买妇女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强奸?为了防止妇女跑掉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不是非法拘禁?为了恐吓妇女不要逃跑而殴打致伤,算不算故意伤害?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妇女、恶意侮辱,算不算侵犯人格?读到这里,我相信大部分读者对买方的行为也是感到痛恨的,因此,为了更加全面保护被拐卖妇女的人身安全,不仅仅要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分子,同时也要打击收买拐卖妇女的男方,如果收买后还有强奸等危害行为,应以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就要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狗蛋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年6月,狗蛋以1万元从张正见、武仲廷(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将被害人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为防止杨某逃跑,狗蛋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狗蛋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狗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依法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狗蛋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