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诉赵某、张某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杨莉莎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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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购买赵、张某名下的房屋,因张某不同意出售房屋,艾某将赵、张二人诉致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赵、张某委托杨律师进行应诉。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三个关键点:一是,赵、张是在双方婚前购买该套房屋,而且双方进行了公证约定双方按份共有该套房屋,赵某并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与艾某签定了资金划转协议;二是,双方并没有签定正式的合同;三是,通过书面证据可以证明艾某在购买该套房屋时已知道该房屋是二人共有。
通过杨律师对本案的深入研究,加之正确的运用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使得法院驳回了艾某的诉求。
法律分析:
该案件能够得到胜诉,前提条件是房屋是婚前按份所有,而非婚后共同所有,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不可混淆概念。《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提醒大家,如果是婚后共同所有的房屋,单纯以一方配偶不同意为由进而想解决合同,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除非有其他可以解决的法定或者约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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