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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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应为损害结果买单?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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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应为损害结果买单?

本案存在诸多难题,证据收集及固定困难,伤者仅仅有在医院治疗的相关医疗证据,两被告在原告受伤后人去楼空,多方联系均无任何意义,伤者自行垫付医疗费,无奈委托本律师起诉索赔维权。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7年某月某日被王某某叫去到某木业制品公司工作,工作职责为木工,负责实木楼梯安装。李某某与王某某、某木业制品公司均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王某某告知李某某其工资为每天400元。当月某日,李某某在某木业制品公司工作时,左手食指不慎被电锯锯伤,随后王某某和公司法人将李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而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某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件,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收集案件各项证据,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和公司某木业制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其中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共计约160000元。

本案中,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出入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由于王某某、某木业制品公司法院开庭通知无法送达,本案按照公告程序公告后继续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1.王某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某某木业制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17)粤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李某某赔偿款,某木业制品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心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对于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均负有相应的义务等,接受劳务一方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2、如果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某木业制品公司将家具制作作业发包给王某某,那么某木业制品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李某某是在从事王某某和某木业制品公司安排的工作中受伤,王某某和某木业制品公司作为直接受益人,王某某和某木业制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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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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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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