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成功案例
来源:陈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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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诈骗案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案例
作者:陈新律师 时间:2017年7月19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避免错误关押为由,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准许本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开 封 市 看 守 所
释 放 证 明
兹有_____刘某某,性别男,年龄36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6月8日被逮捕/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作者:陈新律师 时间:2017年7月19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避免错误关押为由,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准许本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开 封 市 看 守 所
释 放 证 明
兹有_____刘某某,性别男,年龄36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6月8日被逮捕/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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