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来源:陈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6
人浏览
陈新律师代理的公司股东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民终字第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男
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三人兰考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董事长。
委托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代××因与被上诉人魏××、原审第三人兰考县××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代××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兰考县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代××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代××撤回起诉及上诉。
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各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璞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民终字第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男
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三人兰考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董事长。
委托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代××因与被上诉人魏××、原审第三人兰考县××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代××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兰考县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代××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代××撤回起诉及上诉。
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各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璞
以上内容由陈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新律师咨询。
陈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24 万人好评:17
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原盛国际二号楼二单元十层280室,开封金明广场北金裕路A区,请电话提前预约:13083718630,1368378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