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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杨某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3月26日二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 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2010年9月2日,双方矛盾激化,林某动手将杨某打伤,二人开始分居。
2011年1月,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林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经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财产情况如下:杨某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林某,系林某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准许杨某与林某离婚,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人意见】
杨某与林某均系再婚,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彼此了解不够深入,性格差异较大,对于婚后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不能相互协商、冷静处理,尤其是原告杨某也曾表示因婚姻问题导致精神焦虑,被告对此并无异议,这种夫妻关系的维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住房问题,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某,系林某婚前个人财产,对此杨某与林某均未提出异议。对于杨某要求分割林某婚前房屋于婚后的增值部分,增值财产的基础是财产的所有权,取得财产的孳息和利润系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故杨某无权取得该部分增值财产。
【法理评析】
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强调和保护了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发生改变,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内对另一方所有的财产产生一定的贡献而导致财产增值的,一方可以获得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