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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及时、恰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债权实现
作者: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杨某、甲公司签订一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借款60万元人民币用于资金周转,同时黄某、刘某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等拒不偿还所欠款项,且被告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对债权债务被告并无争议,但被告已经在起诉前准备转移财产,是否能够查封冻结被告的合法财产时当务之急。
被告杨某在被起诉前就准备转让一套价值为500万元的店面,原告起诉后,该店面再过数日就要转移过户成功,律师查询到该情况后,多次与法院沟通,联系当事人提供担保财产并缴纳保全费,在律师和法院的配合下,及时查封了该店面,被告不得不主动出面协调还款事宜,最终以先偿还40万元,分期偿还剩余欠款,了解此案,最后再律师的及时跟踪下,除部分原告自愿免除的利息,其他欠款全部取回,挽回了的损失,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被告的财产线索是本案的重点,另外案件标的小于被查封的财产,能否顺利查封价值高的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并非所有法院都会查封远高于案件标的的被告财产,因此,律师要及时跟进财产保全程序,与法院保持密切专业的沟通,迅速地促使法院采取有效的诉讼保全措施,以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院调解】
经过前期的财产保全工作,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得到履行,原告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原告才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