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徐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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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4日中午11时许,胡某与周某发生纠纷,受害人李某在劝解的过程中被胡某用钢管击中头部,造成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重伤甲级,并构成八级伤残”。
后经公安局立案,胡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受胡某家属委托徐律师作为胡某的辩护人,通过徐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并通过对受害人李某及其家属的说服,最终取得了受害人本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人提出要求赔偿249935.1元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要求也降至10万元,最终胡某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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