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诉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江西某投资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来源:徐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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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21时10分许,谢某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后搭载尚某某在艾溪湖南路由东往西逆向行驶,在溪湖春天段时遇刘某驾驶HD8186小客车,在艾溪湖南路由西往东以72.5km/h的速度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尚某死亡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尚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刘某与死者谢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徐律师接受尚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与死者谢某家属,保险公司与法院的沟通,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496496元的赔偿金。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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