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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案 律师为其成功辩护

来源:李易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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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案李律师为其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故意杀人案。该案中,王某看到关某满身是血,已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且被打的关某不容分说上车求助,仗义的王某应关某要求帮助追赶打人车辆,追车逼停,追车过程中由于双方过失,致使打人车辆被撞翻,造成严重后果。
【承办过程】
辩护人经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侧面了解案情,认为被告人王某涉案的主观目的出于义气,帮助他人,并非因私怨间接杀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是双方过所致,故以过失致人死亡对其定罪量刑更符合犯罪要件,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性适应的《刑法》归罪原则通过本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钱某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本案定性 :王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追车时,仗义的王某应关某要求帮助追赶打人车辆,此时他的主观上只是追车逼停,以控制车上打人的不法之徒。车辆相撞时,王某并没有想要去剥夺打人者生命,故其追赶途中并无无撞车故意,相撞的原因主要是箱货驾驶人阻止超车导致,且单纯的撞击货厢并不会对车内人员造成伤害。王某此时主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因途中的撞击发生伤亡。货车开入沟内时,王某在几次无法超车后,已放弃超车,跟在货车后,但受害人此时却突然刹车减速,慢下来的速度要低于货车,经侦查机关侦查实验证实,即使王某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也会因制动距离过长,而导致两车必然相撞,货车刹车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把货车应负的责任转嫁给邹某某,对王某施以杀人重刑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归罪原则。货车开入沟内后,王某曾准备下车查看情况,有要施救的主观意愿,一方面因关某的阻拦另一方面看到车是斜着驶入沟内,并非剧烈撞击翻滚进沟内,觉得车里人出来,双方可能会发生冲突,故没有下车。并且,客观上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王某、关某是否施救没有因果关系

通过对上述细节的分析,王某疏忽大意,尽管并不放任或追求死亡结果发生,但却没有避免,故应以过失至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2案件的严重后果与受害人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受害人醉酒殴打关某才引发本案,受害人对关某施以毒手,经鉴定关某构成轻伤。另外,受害人张某系醉酒驾驶,案发当晚,受害人等五人均饮啤酒89瓶之多,饮酒量严重超标,其醉酒驾驶与最后车辆失控开入沟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醉驾的受害人张某拒不停车,并与被告车辆竞相追逐,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案发时,关某授意王某追赶逼停受害人车辆,而受害人张某不仅予理睬,还在醉驾过程中压着道路中线阻止被告超过,甚至在反超时故意剐蹭被告车辆。直至事故在翻车前,受害人张某猛然刹车减速,是造成两车相撞并翻车的主要原因,事故前的刹车减速左靠,明显是想使用货厢撞击被告车辆,迫使被告不再跟随,在撞击发生后,严重醉酒使其无法正常控制车辆,车便驶入沟内,这种危险的驾驶方式引发事故是一种必然。

综上,受害人的重大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杀人的罪名,亦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办案总结】

被告家属对李律师深表感激。李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刘某可在自由的环境中接受监督,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惩罚,重新改造。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李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利益,体现了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

承办律师:李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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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所
  •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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