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案被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董华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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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犯王某民(另案处理),在烟台市某街12号楼楼洞内因琐事对于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将于某某躯干部捅伤,致于某某腰大肌动脉血管断裂、右肾脂肪囊裂伤、肾周脂肪组织疝出,愈后左侧胸背部及右侧腰背部有长度共计12厘米的疤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躯干部所受操作属轻伤。
董华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积极调查取证,与承办人及时沟通案情。庭审中,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争取和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所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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