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

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其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根据事实与法律,被告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        第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该起伤害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过协商调解,20XX年1X月26日被告与受害人XXX在其家中达成协议,当时见证人很多,协调证明人XXX,一次性赔偿XXX6000元,XXX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没有处理被告人。二年后XXX现在又要求依法处理被告人,背信弃义,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按有关法律规定不应当按犯罪处理

二、        在第二次伤害案中受害人XXX应当承担此事件主要责任。从该起案件的发生来看,被告与其父的打架一事公安机关已经协商和解处理。XXX晚上又到被告家门口找事,敲开门后,先把被告人的母亲用脚踹倒,被告是被迫自卫,更主要保护母亲及保护自己。因XXX身高180公分多,身体强庄,被告比较弱小,根本不是受害人的对手。被告做这些行为,完全是为了阻止XXX冲进被告的家中,防止其被告的家人及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引起这次不幸的危害结果,有被告的责任,也有受害人的责任,故被告应该只是对事件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按量刑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请法庭在量刑从轻。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的家属有积极赔偿受害人,但因双方协商多次,但没有协商成功,但当庭被告认罪悔罪,要求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犯罪行为当庭认罪、自首、社会危害程度小、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结合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总指导思想及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振俊

                                二0 一五年十月三十

最终本案法院最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