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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胜诉

作者:王玉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7 浏览量:0

  丹东市某粮食公司,从1996年到1998年间,先后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0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权被多次转让给商业银行。2005年上述债权又被转让给长城公司某市办事处。2012年该办事处在天交所将该债权挂牌,以300余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让给丹东市某资产管理公司。2014年该资产管理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丹东市某粮食公司即时偿还其中的1200余万元本金。

  王玉亮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在查阅全部案卷及进行调查后,及时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提出上述转让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没有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前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该国有公司的主管机关,以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并在几轮庭审中,就是否通知与何种有效方式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展开激辩。最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丹东市某粮食公司系国有企业,案涉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该不良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本案被告长城公司某市办事处在该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丹东市某粮食公司的主管部门,故该转让行为无效,依法驳回原告丹东市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诉。

  代理案件胜诉避免了国有公司重大资产流失,也为日后双方庭外和解奠定了有利的谈判基础。

王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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