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者不宜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王尚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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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5日,接受占某委托为其与黄石某制冷公司工伤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服务,王尚金律师做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2010年5月19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0年11月3日,王尚金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2011年1月21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0】铁民字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91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74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524元、住院伙食补助金595元、辅助器具费用为35000元。共计人民币127779元。……..审判长 祝清 人民陪审员周宜祥 人民陪审员王红霞
在本案中,铁山区人民法院并未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判决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湖北省内的法院在工伤类案件中,均不会按司法鉴定意见判决辅助器用,而是按照省厅文件五年四次的标准,更有地方制定了更细的标准,如果是工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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