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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议未经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导致决议无效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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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虽未经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存在程序上轻微瑕疵,但不足以认定公司会议所作决议无效。

 

吴丁亚律师提示案情简介:1996年,轧钢公司与钢铁公司设立物资公司,并选举王某为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物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撤销王某职务。王某以公司会议未依法依章程规定由其召集和主持,决议无效为由,拒绝交回公司证照致诉。

 

法院认为:①物资公司董事会是物资公司董事提议召开的,董事会召开前电话通知王某参加,王某未参加。此次董事会虽存在未经王某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瑕疵,但此程序上轻微瑕疵,不足以认定该董事会决议无效,故物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王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合法有效。同理,物资公司其后经过全体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虽亦存在未经物资公司董事会召集的瑕疵,但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②王某在被免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后不再享有保管物资公司相关证、照、章等财物的权利,王某拒不交出相关财物,侵犯了公司权利,应承担返还上述财物的民事责任。判决王某10日内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代码证、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等相关财物归还物资公司。

 

吴丁亚律师提示实务要点: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虽未经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存在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但不足以此认定董事会和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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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丁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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