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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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丈夫过世后其妻子和子女对宅基地是否具有使用权和继承权

来源:王亚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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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咨询:


     一共3处祖宅基地, 当年口头分家哥哥他要2处祖宅基地,弟弟一处祖宅基地,天有不测风云,在97年弟弟病死后其妻子女一直也还居住在那里,直到2000年生活条件好了,搬新家,而后9年弟弟的房子一直由弟弟的妻子出租房子,租金也是弟弟的妻子所有,弟弟的妻子把房子倒了想重新盖,可哥哥和嫂子就联合来说弟弟的房子是属于他的,强行阻扰弟媳盖新房,让弟媳归还他,弟弟的姐姐也从外地赶回说弟弟使用的宅基地也有她的份,要求平分弟弟的宅基地把房分成3分(哥哥,姐姐,弟弟的妻子)这样无理的要求,祖宅基地没有地契,没有土地使用证,弟媳没有理由继承祖宅基地吗?使用了33年的宅基地现在拆了要重新盖的宅基地弟媳没有使用权吗?大伯和小姑有理由来平分弟弟死后的祖宅基地吗?  


律师解答:


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可以使用,使用是在有房的前提下,该宅基地和房屋相当于是在婚后所得,所以弟弟死后,弟弟的妻子首先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弟弟的妻子和他们的孩子继承分割,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翻建也只有弟弟的妻子和他们的孩子决定,其他人包括哥哥,姐姐,大伯小姑无权分割。


相关法律知识: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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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亚东
  • 执业律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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