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名律师 股东可以擅自转让出资吗
郑重承诺:本律师开展风险代理业务
一、诉讼案件:不胜诉,不收费;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不满意,不收费;
三、债务纠纷:首先为当事人索回欠款,再收取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为维护业务关系,不敢向客户索要剩余不多的合同尾款,久而久之,积少成多,损失不小。针对这种情况,王亚东律师特别设计了一个催款函,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内部法律部门的名义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要回很多长期债权。这样,不用当事人亲自出面,而是由律师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内部法律顾问的名义出面催收欠款,既不伤双方单位的和气,又迫使债务人摄于法律的威严偿还了债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办案宗旨:作为律师,说出当事人想说又说不出的话,为当事人想到想不到的事。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个人尊严和平等的价值需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秀园路222号。(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对面秀园路东行200米路南)
电话:13833075796 QQ:1622389813 邮箱:wyd542@126.com
案例回放:
2008年5月8日,某塑料工程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楚某因与其他四位股东发生矛盾,擅自将自己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了自己的侄子楚谋谋。公司另四位股东知道后非常生气,均表示不同意楚谋的私自转让行为,要求其收回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楚谋则坚持股份已经转让给了其侄子楚谋谋,其与楚谋谋签订了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同意收回股份。双方发生严重纠纷,诉至法院。
我接受公司四位股东的委托,起诉楚谋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违法,要求法院认定其行为无效。8月12日,某区法院判定楚谋擅自转让股权给楚谋谋的行为违返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四位股东胜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楚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肯定要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