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保定优秀知名律师 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引纷争

来源:王亚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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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津冀资深大律师:王亚东,男,法学学士、硕士,擅长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房地产诉讼、公司法律事务等法律业务。现为河北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秀园路222号)。自1995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王亚东律师在国家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几十篇,法学理论深厚;办理各种案件380余件,效果良好;现担任多家企、事单位的法律顾问,获得聘用单位的一致好评。

郑重承诺:本律师开展风险代理业务

一、诉讼案件:不胜诉,不收费;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不满意,不收费;

三、债务纠纷:首先为当事人索回欠款,再收取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为维护业务关系,不敢向客户索要剩余不多的合同尾款,久而久之,积少成多,损失不小。针对这种情况,王亚东律师特别设计了一个催款函,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内部法律部门的名义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要回很多长期债权。这样,不用当事人亲自出面,而是由律师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内部法律顾问的名义出面催收欠款,既不伤双方单位的和气,又迫使债务人摄于法律的威严偿还了债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办案宗旨:作为律师,说出当事人想说又说不出的话,为当事人想到想不到的事。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个人尊严和平等的价值需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秀园路222号。(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对面秀园路东行200米路南)

电话:13833075796  QQ:1622389813 邮箱:wyd542@126.com

 

案例回放

 保定市某公司成立后,于200210月招聘孙某为公司副总,分管公司业务。20034月,孙某工作业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李某考虑后同意,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孙某,孙某将6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也给孙某出具股金收据。自此,孙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金额不菲的分红。然而,20066月公司因重大问题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因孙某消极工作为由,竟然没有通知孙某参加股东会,且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也没有孙某。孙某多次找公司评理,公司明确告知孙某,你不是公司的股东。孙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我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经过分析,我认为原告孙某主张股东身份法律依据不足,对公司此案的胜算非常有把握。

一、孙某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公司撤销20068月份修订的《公司章程》。我认为孙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只有股东会才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并且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只有股东会才有权修改、撤销、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此权利。公司股东于20068月修订的公司章程,完全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进行的修改,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完全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撤销的理由,张某更无权要求撤销。

二、张某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完善其的股东身份。我认为张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更是毫无依据。理由如下:

1、张某不具有股东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8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所以,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过半数通过之后,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程序上的要求。                      

2、张某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完善的股东身份,也没有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股权转让是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歀直接交付给股权出让人,而不是其他人。作为公司无权收取股权转让歀。公司只有在增发股份时,才有权收取股东的投资款。由此可见,公司是无权收取张某所谓的股权歀的,但本案被告公司确实收取了张某的股权款,我认为公司与张某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股权转让关系。

3、张某要求确认股东身份,仅凭向公司交纳的股权款的这本身根本不足以证明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首先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再应结合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保定市北市区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张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王亚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亚东律师咨询。
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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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亚东
  • 执业律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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