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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拒绝亲子鉴定,自担女儿抚养费

来源:徐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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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马某与李某于20063月结婚,20074月生育长子,20097月生育次女。但马某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马某提交户口登记卡和血型检验报告单,证明父母及儿子都是O型血,只有女儿是A型血,主张该女不可能为其亲生孩子。庭审中,马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李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案件陷入僵局,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马某抚养,李承担抚养费。同时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女儿由李某抚养,马某不承担抚养费。

 

相关法律

 

《婚姻法》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是举证规则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一次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前提必须是有必要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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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熙
  • 执业律所: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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