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反悔依法判
来源:徐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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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有一子。从2007年起,夫妻经常吵架,并逐步恶化。去年8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归李某抚养,由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一处,市值约40万归李某所有,其余财产夫妻二人平分。协议后双方还未去办理登记孙某就反悔了,不同意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李某抚养,房产及其它财产平均分割。房产的分割通过折价进行。孩子的抚养费从孙某应分得的房屋折价款折抵,以每月500元计算,暂折抵至孩子18周岁。
相关法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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