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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

来源:徐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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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2008年与张某结婚前,因无房,孙某的母亲用丈夫的死亡抚恤金支付购房款,为儿子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结婚后,孙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今年妻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房子为孙某母亲赠与,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律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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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熙
  • 执业律所: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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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A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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