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贪污案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齐刑二终字第43号
【案情简介】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黄XX、陈XX、闵XX、陶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铁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XX在任职齐XX装备公司XX分厂丙烷班班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于2010年1月,勾结XX燃气公司调度员被告人陈XX,合谋利用黄XX负责管理的丙烷气瓶数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丙烷气使用数量的方法套取国有财产。二人合谋后,陈XX向XX燃气公司经理被告人闵XX多次提及此事,在得到闵XX同意后,闵XX、陈XX与XX燃气公司财务部长陶X共同商定了具体分工及将套取的现金一半作为好处费给付黄XX,另一半入XX燃气公司财务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陈XX将套取的现金多次分给黄XX和自己,将一部分现金作为好处费送给闵XX、陶X。至2012年7月,共虚开丙烷气3727瓶,套取齐XX装备公司人民币1109560元,其中黄XX分得292160元,陈XX分得292160元,闵XX分得26000元,陶X分得2200元,齐XX燃气公司分得数额为497040元。案发后,陈XX、闵XX、陶X个人所得款项及齐XX燃气公司所得款项已全部上缴,黄XX所得款上缴120000元。被告人黄XX、陈XX、闵XX、陶X于2014年3月12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闵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陶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收到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黄XX、陈XX、闵XX、陶X不服,均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我作为黄XX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承办过程】
本案二审期间,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下调。我在二审期间极力促成了黄XX的家属替黄XX返还余下赃款172160元,实现了黄XX全部返赃。致使二审量刑较一审有了大幅度下降,黄XX及其家属非常满意。
【审理结果】
1、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黄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