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

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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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工程款支付后,发包方起诉赔偿损失被驳回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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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9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昆明二环西路沥青路面铺筑工程发包给姚某施工,双方对工程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工期、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后姚某组织工人完成了工程,双方对所做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276万元未付,姚某委托程云律师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姚某工程款246元及诉讼费2万元;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二环建设方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起30日内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姚某质保金30万元。2011年6月3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支付工程款,姚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拿到了全部工程款。2012年4月5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姚某告上法院,起诉称姚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监理的施工要求施工而造成质量问题,监理方要求整改但姚某拒不整改,导致工期延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建设单位处罚10万元。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避免扩大损失自行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支付了维修材料费71100元,工人工资30000元,日常开支10000元。要求姚某支付其整改修复费111100元及工期延误造成的处罚金10万元。姚某委托程云律师代为应诉。

承办结果

庭审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书五份,材料费用收据一份,工人工资表一份,欲证明姚某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其自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同时还提交了一份罚款通知书,欲证明姚某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花时间进行整改导致工期延误受到处罚。代理人在质证意见及辩论中就其想要证明的内容一一进行了驳斥。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驳回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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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云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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