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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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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事故出卖方是否承担责任

——魏××、李××、王××、王×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2日,魏××之夫王××(已死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金狮JS××型普通三轮车由华盖山煤矿驶往华宁县城,18时20分,当车沿澄华线由北向南行至澄华线K75+180m右转弯处时,与对向驶来的韩××驾驶的云××××号微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承担次要责任。韩××驾驶的云××××号微型普通客车登记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该车经连环买卖,最终于2009年3月卖给韩××并交付韩××管理使用,但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王××生前与魏××系夫妻,婚后生育长子王××、次子王×,事故发生时分别为22岁、8岁。李××系死者王××母亲,事故发生时年龄70岁。李××共生育五个子女,除王××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外,其余四子女健在。韩××发生事故时所驾驶的云××××号微型普通客车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韩××驾驶车辆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赔偿产生分歧,魏××、李××、王××、王×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

2011年1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代为应诉。代理人分析案情后认为发生事故时该车经连环买卖最终卖给了韩××,虽然事故车辆登记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但韩××才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车辆已经实际交付韩××使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丧失对该车的实际控制权,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主体,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魏××、李××、王××、王×因王××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08686元。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履行赔偿后于2012年8月又将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追偿其损失108686元。后法院判决:韩××赔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金28105.95元。××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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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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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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