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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分房屋是否有效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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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分房屋是否有效

                              ——王××诉李×、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与李×系夫妻关系,二人原均系昆明市××公司职工。1998年3月,李×填写了购买公有住房审定表,于1999年9月以自己的名义与昆明市××公司签订了昆明市公有住房收购协议,购买了位于昆明市××小区1栋1单元305号房屋,在房屋售价中折算了王××与李×夫妇的工龄。后因单位人事变动及地块权属等原因,该房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3月18日,李×与段××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房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段××使用,段××于当日一次性支付房屋转让款25000元给李×,李×将该房屋的有效证件交给段××,待产权证办好后交给段××持有。协议签订后,段××将房款25000元支付给了李×并搬入该房居住至今,2010年12月25日,该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段××要求王××与李×按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王××以该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过户并于2012年5月2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与段××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承办过程】

2012年6月,段××找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代理本案,经仔细研究,分析案情,代理人及时向法院提起反诉:一、请求法院确认李×与段××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二、判决王××与李×立即将昆明市××小区1栋1单元305号房屋变更登记为段××所有。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结合案件实事据理力争,并运用逻辑推理戳穿了王××与李×夫妇因房价大幅上涨欲钻空子反悔的伎俩。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李×与段××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二、王××、李×立即将坐落于昆明市××小区1栋1单元305号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段××所有。后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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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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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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